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

  c.切口背面弧长一半的纵向公斤割断,中心应对称。
  (2)砖砌烟囱定向倒塌同钢筋混凝土烟囱,但根部不需作特殊处理。
  (3)烟囱在达塌范围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作单向折叠或双向折叠爆破,施工同框架折叠爆破。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A.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次;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条文说明

1 总则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旧城改造的加速,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的拆除量年达数百万平方米。制定一个标准,规范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极为迫切。标准的用途及勘察、设计、施工多方面,因此,标准的定名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
  1.0.1 拆除施工具有角达危险性,拆除技术规程与安全、卫生密切相关,因此,本规程属于强制性标准。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市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上海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沪建建(97)第359号文规定确定。
  房屋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的附属和附属设备。
  1.0.3 拆除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拆除施工管理机构审定的资质承接拆除施工业务,承接的业务必须与本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相一致。拆除工程以安全、经济、合理、工期快、扰民小为原则。这是难度较高的多重要求,必须统筹考虑,认真贯彻。在这些原则中,如安全与他项要求有矛盾时,必须服从于安全。
  1.0.4 拆除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爆破器材、登高设施其安全技术要求,在国家、地方颁布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拆除施工单位在贯彻本规程的同时,尚应贯彻上述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1.0.5 条文中的拆除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是指拆除施工企业为贯彻本规程而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各类建构筑物拆除的操作规程;二、各工种的施工操作规程。
  1.0.6 条文中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指在上海地区未曾使用过的技术、工艺、设备。如用重锤拆除,国外使用较多,方法也很传统,但在上海没有使用先例,首次采用仍视为新技术或新工艺。条文中的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指拆除施工企业上一级的技术管理部门。

2 一般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