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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

  7.0.8.4 设计起爆网络和延时时间。
  7.0.8.5 根据周围建、构筑物所能承受的震动速度,计算一次起爆药量、依次塔落重量、安全距离和警戒范围。
  7.0.8.6 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7.0.8.7 制订以外事故应急预案。
  7.0.9 爆破倒塌方式的选择:
  7.0.9.1 选择定向倒塌方式,其倒塌方向的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1.2倍内。
  7.0.9.2 选择折叠式倒塌方式,其前方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一倍范围内。
  7.0.9.3 选择双向折叠倒塌方式,其前后的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范围内。
  7.0.9.4 选择原地倒塌方式,四周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底层高度范围内。
  7.0.10 爆破参数的选择:
  7.0.10.1 爆破单耗K值选择,可根据经验与试爆调节确定。
  7.0.10.2 布孔参数可根据下列原则选择:
  (1)孔距可取最小抵抗线的1.8~2.5倍;
  (2)行距可取孔距的0.7~0.9倍;
  (3)孔深,四面临空构件的底部保留部分可围最小抵抗线的0.9倍,四面不临空构件的孔深可达底部主钢筋处。
  7.0.10.3 单孔药量应按下式计划
  q=k×v(7.0.10.3)
  式中q-单孔药量(g)
  k-爆破单耗(g/m³)
  v-单孔所分担的爆破体积(m³)
  7.0.10.4 地震波垂直速度V⊥、飞石距离、冲击波的安全计算按《拆除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计算。
  7.0.11 各类建、构筑物的控制爆破拆除
  (1)倒塌方式按本规定第7.0.9条的规定选择;
  (2)布孔爆破切口形状可参照:
  a.定向倒塌可采用三角形切口,其范围应保证房屋重心偏出着地支点。
  b.折叠倒塌宜采用两个同向或异向的三角形切口,范围同上。
  c.原地塌落宜采用每层个柱、墙均匀布孔,布孔高度自下而尚逐渐降低,但最少不得少于二排孔。
  (3)在建筑物倒塌时有可能抛远的高位构件或附着设备,应在爆前拆除。
  7.0.11.2 基础爆破:
  (1)布孔参数应按规程第7.0.10条的规定选择;
  (2)基础周围必须临空;
  (3)控制一次起爆量,使震动控制在允许范围。
  7.0.11.3 人防、筒仓设施爆破:
  (1)人防、筒仓设施爆破如环境许可宜采用水压爆破。
  (2)爆前处理。
  a.对筒仓的卸料口、人防的门洞口必须封堵严实;
  b.对人防设施必须清楚四周埋土,挖土临空面。
  (3)水压爆破药量计算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Q=C×V
  式中Q-总药量(KG)
  C-爆破单耗(经验系数)取值范围根据爆破容器的形状、壁厚、布筋和有无顶盖等因素取0.25~0.33(m³)
  V-爆破容器的混凝土体积(m³)
  7.0.11.4 烟囱爆破拆除。
  (1)钢筋混凝土烟囱定向倒塌
  a.参数应按本规程第7.0.10条的规定选择;
  b.在烟囱根部,倾倒方向作一个向上的弧形切口,切口底边平行于地面,弧长为该处周长的0.6~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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