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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

  3.0.3.6 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
  (1)各种机械设备(注明名称、型号)和各种料具(注明品种、规格)的数量。
  (2)设备、料具的进、退场的日期及作业计划。
  (3)专业设备的定机定人。
  3.0.3.7 拆除机械拆除建、构筑物,应编制机械施工流程图;
  3.0.3.8 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按拆除工程的结构特点、现场情况,制订施工技术措施;
  (2)拆除物涉及区域地上、地下设施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周围环境和道路的防护隔离措施;
  (4)控制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的措施;
  (5)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拆除物堆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卫生和防火措施;
  (6)脚手架及防护隔离棚,搭设、使用与拆除的安全措施;
  (7)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抢救、排险应急预案。
  3.0.4 施工组织设计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4 技术论证


  4.0.1 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4.0.1.1 在市区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可能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
  4.0.1.2 结构复杂、坚固,拆除技术性很强的。
  4.0.1.3 地处文物保护建筑或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控制范围的。
  4.0.1.4 临近地下构筑物及影响面大的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的。
  4.0.1.5 高层建筑、码头、桥梁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
  4.0.1.6 配合市属重点工程的。
  4.0.1.7 拆除施工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论证的。
  4.0.2 技术论证小组应由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机构组织;涉及爆破作业的,由市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机构组织。并聘请专家和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论证。
  4.0.3 技术论证,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4.0.3.1 房屋拆迁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拆迁的文件;
  4.0.3.2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4.0.3.3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4.0.3.4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0.3.5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人员名单;
  4.0.3.6 爆破施工方法批准文件。
  4.0.4 技术论点的重点应包括:
  4.0.4.1 施工方法;
  4.0.4.2 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0.5 技术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书经专家组组长签字作为拆除施工单位申请开工的送审文件之一。

5 人工拆除


  5.0.1 人工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按建造施工的逆顺序进行。
  5.0.2 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有作业通道。
  5.0.2.1 平面运输通道宽度,应适合运输工具通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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