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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

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
(1995年11月2日)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技术要求,明确拆除施工中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程适用本市拆除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以下统称拆除工程)。对长期受到有毒有害的介质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尚需按有关规定,消除其危害后,按本规程进行拆除。
  1.0.3 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等级规程承接工程作业,严格杜绝越级承包施工和转包工程。拆除作业必须严格贯彻安全、文明、经济的指导原则,做打工期短、扰民少。
  1.0.4 拆除工程以及工程所使用的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爆破器材、登高设施及其安装、保养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和承接工程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施工技术操作规定,有针对性地指导施工。
  1.0.6 拆除工程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需提出拆除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并附技术资料,经企业的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报市或区(县)拆除施工管理机构备案后施工。

2 一般规定


  2.0.1 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可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物。
  2.0.1.2 机械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物。
  2.0.1.3 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构筑物。
  2.0.2 拆除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以及从事拆除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拆除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0.3 拆除施工开工前,必须对被拆除屋及其周围进行详细踏勘,对拆除施工全面规划,编制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并与建设动迁单位做好工作交接等准备工作。
  2.0.4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2.0.5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2.0.6 拆除施工现场防火应符合市公安局《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的规定。
  2.0.7 拆除工程噪声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住宅区域夜间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市政重大工程火采取爆破作业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拆除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施工。
  2.0.8 人工拆除主要扬尘环节应有控制措施,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垃圾清运,应采取湿式作业法,控制粉尘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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