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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20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房委会拟订的《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为了管好、用好出售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售房)归集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文),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集资金的管理主体

  售房归集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归口管理售房归集资金,按各项资金属性和市政府规定,分项制定归集、存储、划转、使用办法;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市计委、市财政局等综合部门的指导下,确保售房归集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方便用户,保值增值,接受监督。

  三、售房净归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净归集资金指售房款扣除手续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后的余额。

  (一)系统单位售房净归集资金归产权人(单位)所有,并作为住房周转金存储,由产权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和旧房改造计划安排使用。

  (二)郊县(含嘉定区、闵行区)售房净归集资金全部留归各县(区),主要用于解决各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县(区)属企业“三困”职工和社会贫困户的住房困难,以及各县(区)的旧房改造,其使用比例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决定。

  (三)市区(嘉定区、闵行区除外,下同)售房净归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市区售房净归集资金的30%,用于各市级、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所建住房按原渠道进行分配和管理。市、区按7:3的比例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配,留区的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管理,区计委(计经委)负责分配,列入计划,安排给有关方面使用;留市的部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市计委负责分配,列入计划,安排给有关方面使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市计委确定的分配计划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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