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各房屋质量检测站:
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根据《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经市政府颁布的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建筑。
第三条 凡涉及优秀近代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改变用途和变动建筑原有结构体系、平面布置和内外部装修等,均须进行房屋质量检测。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本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业务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可靠性检测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考证优秀近代建筑的建筑历史沿革、建筑风格、承重结构体系、维修、装饰、改扩建和使用情况等历史资料。
(二)建立和完善优秀近代建筑上部结构的建筑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和建筑构造、结构平面(包括基础平面)、结构构件的截面和保护部位特色建筑装饰的图纸档案及必要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
(三)检测房屋承重结构所用建筑材料的现有物理力学性能。
(四)检测房屋的主要结构分部,主要构件的完损状况。如开裂、变形、磨损、腐蚀、变质、蚁害的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