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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5]681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 1995年11月6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对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须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交易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明,管理人员资格,注册资金证明,以及场内管理规章制度。属共同举办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还要同时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

  二、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明确宗旨和组织章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主办单位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责任,并建立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对进场单位的管理和自营经营的目标应严格区分。

  三、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交易、置换、代购代销,委托代办与房地产有关的业务(包括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提供与房地产相关的信息和从事房地产有关中介代理及经核准的工商登记所确定的范围。房地产固定交易场所必须具备5名以上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四、进入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设点的各个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经工商注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进场从事中介业务的人员须具有《上海市房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并应向客户出示,同时具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进场单位,还要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五、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备的信息制度,要提供各种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租赁房屋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法律文字信息等。必须建立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网的电脑信息系统,联网后取得信息共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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