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年检部门在签署年检意见后,应将资质证书副本退还企业。
(四)年检费用:按沪价涉(92)347号文规定向每家企业收取200元。
五、日常管理
(一)区、县局每月月初应主动联系工商部门了解上月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企业数量。每月二十八日前,对本月工商设立后来备案的企业,一户一表填写《上海市新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随统计月报一并上报市局。
(二)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申请备案的企业,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暂定等级证书三年有效期满,企业应根据开发实绩、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等状况向核发暂定等级证书的房管部门申请评定正式资质等级。项目公司不评定正式资质等级。正式等级的条件,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
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间,企业已达到评定正式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前提出申请评定正式资质等级,但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竣工量和房屋优良率。
(五)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尚不完全具备领取正式等级证书条件的企业,经房管部门审核可斟情延长一年期限。(暂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尚无独立开发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延长)内资企业延期审核由区、县局初审后报市局核定,同意延长的,在其资质证书及其副本上加盖市局“延长有效期一年”专用章。外资企业由市局直接审核是否延长期限。
(六)对有效期满或延长期满,仍达不到正式等级标准的企业,由区、县局将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材料上报市局,由市局发文通知工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七)对取得暂定资质等级后违反规定造成资金、人员机构不实、实际不运作以及成立两年后仍无独立开发项目的企业,市局、区、县局应在其接受资质年检时动员其歇业。企业提不出继续执业理由的应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程序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八)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含暂定、正式)的企业,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商品房注册登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由市局通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