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暂定资质等级证书颁发区、县局接到市局核定意见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用印刷体核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副本;
(1)证书由区(县)局自行编号例:沪房地(黄浦)第××号
(2)公司名称:一律冠以公司全称
(3)公司类别:“综合”或“项目”
(4)资质等级:暂定×级
(5)有效年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始日为核发暂定等级证书之日(以市局核定意见之日为准)
(6)资质证书副本按11项内容如实填写(印刷体),年月日及有效期与正本一致。
2、《证书》及其副本填好后,由区、县局送市局加盖印章;
3、区(县)局自行组织颁发《证书》及其副本(外资企业由市局颁发《证书》及其副本),并按沪价涉(92)347号文规定向每企业收取资质审查评定费500元。
四、资质年检
已领取暂定等级证书的企业(项目公司除外)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备案(申领暂定等级证书)受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一)办理资质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2、当年11月份资产负债表;
3、已从事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证明文件。(计划部门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均可作为证明文件);
4、工程技术人员花名册。
(二)年检意见签署市局、区、县局在受理企业资质年检后,应按下列要求在《证书》副本“年检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局章(外商企业的年检由市局直接受理,盖市局章,内资企业由区、县局受理,盖区、县局章。)
1、对资金、人员落实,并且有开发项目的企业签署“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年检合格”。
2、对资金、人员落实,尚无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签署“无开发项目,应抓紧落实开发项目,保留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
3、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但不足以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署“暂保留房地产开发暂定×级资质”意见,并注记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4、对“无资金、无场地、无相应机构和人员”的企业,应先收回其资质证书及其副本。属内资企业的区、县局将有关材料报市局,由市局发文通知工商部门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