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填写的《备案表》有关内容与其提交的备案文件相一致。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任职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聘任书、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书等。个人资料指个人简历材料及身份证影印件;
2、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均需由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或调令等文件加以证明,其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除需具有高级职称证书外,还须提交任职文件。
3、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由备案受理部门根据辖区日常管理需要自行确定。
(三)项目公司的认定。凡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受让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为项目公司。
三、核发证书
企业备案与核发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同步进行,在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得到认定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实施。
(一)暂定资质等级标准暂定资质等级二级企业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外资企业按美元计);
2、有职称的管理人员15人以上(含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暂定资质等级三级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外资企业按美元计);
2、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
(二)暂定资质等级初审区、县局在收到申请备案内资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和填妥的《备案表》后,十天内应按暂定资质等级标准,作出初审意见,在《备案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该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备,拟发暂定×级资质等级证书”字样,盖上局章,报市局核定。上级的核定材料应包括“核发暂定资质等级证书签报”、两份《备案表》、一套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
(三)暂定资质等级的核定市局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十天内作出核定意见。核定意见作出后,通知(不另行文)初审单位,并将一份签署核定意见的《备案表》、一套企业提交的文件退还初审单位建档。(外资企业向市局提交一套备案材料后由市局作出审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