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开[1995]389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所):
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备案、持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沪工商登(95)第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95)商字第25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备案受理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局、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应到市房地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内资企业),应到营业执照中标明的“住所”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房产处(以下简称区、县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备案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1、《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二份。
2、下列备案文件一套: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资企业附外资委批准证书);
(2)企业章程(外资企业附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的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5)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6)其他有关文件。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册。
二、备案审查
备案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可以是正本,也可以是影印件。加盖印章的,印章应清晰可辨。印章模糊不清的,须提交原件验证(原件验证认可后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