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5]13号 1995年2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近几年来,本市加快了旧区改造的步伐。通过进一步下放事权,发挥了区、县政府的积极性,旧区改造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展开,一大批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由于动迁房源和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造成动迁居民在外过渡户急剧增加,去年最高时曾达到9.2万户,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做好居民动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当前本市新建住宅的进度和居民动迁安置情况,年内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在外过渡的居民动迁户总数,并抓好住宅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动迁居民的回搬速度。为此,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在加快旧区改造、利用外资开发内销商品房的同时,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细致做好动迁安置工作,关心动迁居民的生活,真正把好事办好。同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
外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动迁居民的安置工作,现就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到现房一次安置率不低于60%、临时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沪府办发[1994]3号文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审批手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核把关,现在起,凡现房安置率达不到60%、临时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