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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设置本市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标志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设置本市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标志牌的通知
(沪房地技[1995]411号 1995年7月21日)
各区房管局、产权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根据《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第
二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准备在近期内对保护建筑设置“市级建筑保护单位”的标志牌(标志牌由市房地局统一制作)。为此,希各单位遵照下列要求认真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1.标志牌的方位,一般设置在建筑物正门两侧的部位。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下边框)应在100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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