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须有记录,记录由管委会保存。
第四章 管委会职能
第十六条 管委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住宅区域内房屋的管理;
二、召集、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三、负责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提出拟订或修订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草案;
五、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单位、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管理、使用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
七、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年度修缮管理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审议住宅区域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八、督促业主遵守房屋使用公约和业主公约;
九、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七条 管委会行使职能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二、经15%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在接到该提议后十五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三、三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提出的议案,须在递交议案之日起一周内作出答复;
四、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或张贴公布;
五、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六、建立管委会档案制度;
七、自觉接受区(县)房管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合同、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制定和修改的管委会章程,应报区(县)房管局备案。
房屋使用公约(样本)
甲方 (售房单位)
乙方 (购房人)
甲乙双方根据《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就购买公有住宅后的使用、维修、管理等事项订立本公约。
一、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号 室的住宅出售给乙方,在售房款中按规定提取有关修缮基金,并妥为保管使用,在管委会成立后,如数移交管委会。
二、乙方需改变已购买房屋的使用性质,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
三、乙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对出售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进行统一管理,上述部位、设备和设施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所需费用在规定的修缮基金中列支,按规定价格结算,对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报修,实行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