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管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住户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委会是由本住宅区域业主代表推选的常设组织,是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表达业主愿望和意志的代表机构,负有对外联系和组织业主开展各项活动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域成立一个管委会。本区域范围为:
第六条 首届管委会由本区(县)房管局和售房单位组织召开本住宅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产生程序如下:
一、由每幢房屋业主按房屋产业面积比例协商产生本幢房屋管理小组人员,房屋管理小组人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多层房屋为人,高层房屋为人,小组成员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由本住宅区域产生的房屋管理小组人员,参加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
三、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委会成员,经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管委会成立。
第七条 管委会由人组成,管委会设主任名、副主任名,管委会名,执行秘书名。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由全体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及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及管委会会议;
二、代表业主或管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三、核签基金帐目;
四、经业主代表大会或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参加管委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执行管委会决议;
三、向管委会提出建议;
四、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执行秘书具有下列职责:
一、处理及保存往来文件;
二、负责会议通知,撰写会议纪要;
三、起草管委会内部文件;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在召开管委会会议的七天前,提出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一、50%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管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管委会决议的通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进行表决,可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进行表决。管委会会议表决结果中同意数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的,表决决议即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