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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七)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修理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般为三个月。业主报修项目修理竣工以业主验收签字为准。其中,疏通项目以修理竣工流水畅通为准。因修理质量引起的返修不得再向住户收费。

  (八)物业公司对所管辖房屋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应按幢建立帐户,月底根据报修结算单按幢登记,按户分摊核算。

  (九)物业管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定期公布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公共设施修缮基金收支情况的明细帐目(其中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应按幢公布):

  1、基金交纳、提取及基金利息收入款;

  2、日常修缮情况,按工程项目、性质、工料费及公、私房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3、基金结存数。

  (十)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分摊和电费核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底层和原始结构中电梯不停靠的楼层住户,高层电梯水泵运行费不予摊算。

  2、按规定成立的房管小组,须凭区、县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向供电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其公用照明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核收。

  四、住宅管理费和代理经租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管理费收取对象为住宅区域范围内的私房业主和公房业主。

  (二)住宅管理费用于《办法》十七条规定的接待住户报修、房屋修缮等“三项基金”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项目的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未出售的公有房屋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经租,委托代理经租费可按房屋租金额的20%收取,具体由代理经租合同明确。上述委托代理经租费用,不包括代理经租房屋修缮费用、租金收入的税金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

  五、《办法》公布前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代理经租房屋代理经租费的结算。原按年或管理期限预收的代理经租费,在代理经租房屋出售后,预收的代理经租费应予结算,余额退原委托单位。

  (二)关于代理经租中预收的维修费和维修基金的结算。

  1、原按管理年限预收维修费包干使用的,代理经租房屋出售后,应根据包干年限和实际管理使用年限按比例分摊结算,余额退原委托单位。

  2、原不定期一次性收取的维修费,代理经租房屋出售后,应扣除委托管理期内实际维修支出,余额退原委托单位。

  3、本款上述两种处理办法,以协议约定为依据。费用结算时,包括利息,利息按当时单位存款最低利息率计算。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管理服务合同后,原签订的房屋管理服务合同即终止履行。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及原管房单位预收的各项费用应予清算。债权债务清算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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