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房小组或管委会未成立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或原管房单位负责,在征得业主认可后,其费用按
《办法》第
二十六条和前款规定列支。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管委会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的修缮责任,由各管委会的房屋业主承担,修缮费用按各管委会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各管委会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的修缮或修缮费用分摊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区或县房管局予以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凡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电梯、水泵,管委会须按鉴定意见予以大修、更新。
(四)公有住宅售后报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1、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户的报修应设立报修点,报修点应向住户公布。住户报修可采用电话报修和直接到报修点报修的方式。
2、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报修接待时间内接待报修,接待人员对住户到报修点的报修,应予登记,并发给报修凭证。报修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
3、节假日和夜间实行水电急修值班制度,值班时间和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自定,并向住户公布。
4、物业管理单位接到报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上门查勘或修理。如逾期未修,报修人员可持报修凭证查询、催修。
5、报修项目修理竣工,由报修人验收,并在报修单上签字。
6、住户报修项目分为急修项目和一般项目。对急修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修理;一般项目,应在接到报修后72小时内修理。
急修项目为:
(1)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的排险解危;
(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3)因水箱水泵故障和进水表以内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4)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拦杆松动、损坏;
(5)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一般项目为:
(1)各类钢、木门窗损坏;
(2)水卫设备零件损坏;
(3)屋面渗漏水;
(4)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
(5)其他属于小修养护和便民服务范围的项目。
7、购房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损坏,由单元房屋业主自行报修,也可委托他人修理。
(五)公有住宅售后修理收费标准如下:
1、修理人工费的计收标准为:凡修理项目定额工时在两工以上的,按《房屋修理工程预算定额》计收;定额工时在两工以下的,按实做工时计收(实做工时按房修劳动定额计算);在一小时以内的以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以两小时计算,余则依此类推。需用辅工的,辅工同样计算。
2、修理材料费的计收标准为:以修理项目竣工之日的市场价格及实际耗用材料的数量予以结算。
3、住户要求改善和改装等其他委托服务的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六)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住宅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时,凡本规定的急修项目以及修缮项目在两工以下的修理费用,由报修人签字认可后,按规定列支。除此以外,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修缮项目在两工以上且修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经房管小组认可后予以修缮,费用按规定列支;公共设施的修缮项目需经管委会成员认可后予以修缮,费用按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