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5]418号 1995年8月4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委、办、局及各大型(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部门:
现将《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业主公约(样本)
2、业主管委会章程(样本)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4、房屋使用公约(样本)
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
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
一、关于房屋管理组织
(一)《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六条所称的“出售率”计算标准是: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该幢或该住宅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二)
《办法》第
六条所指的住宅区域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以自然街坊和公共设施的相关程度及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其中一个住宅区域范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该区域的管委会由出售前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占多数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他单位配合。组建中发生矛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负责协调。
(四)
《办法》第
七条所指的管房小组成员的产生,由本幢房屋内业主按公、私房屋业主拥有的产业面积产生相应比例的房管小组成员,代表本幢房屋业主行使权利。其中,房管小组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派。
房管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同一个住宅区域的,高层住宅房管小组成员数以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产生。相对独立的一幢房屋(一般系指高层住宅),也可以按幢设立管委会。
(五)
《办法》第
十条所指的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住宅区域内的房管小组成员组成。其中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总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而某幢或若干幢房屋未出售或出售建筑面积未达到30%的,该幢房屋仍应成立房管小组,房管小组成员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
相对独立的一幢房屋设立管委会的,该幢房屋的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由该幢房屋每层楼房屋业主中选举产生的1-3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