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沪房[1995]商字发第25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 1995年1月15日)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和备案制度。为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设立、备案,和依法经营,现就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到市、区(县)房管局及浦东新区规土局(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1994年12月31日之前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领取营业执照前未经市房管局资质审查的,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除需填写《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五)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六)其他有关文件。
五、浦东新区规土局,区(县)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审核后报市房管局核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暂定等级证书)。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等级证书由市房管局直接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