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技[1995]303号 1995年6月13日)
各区、县房管局,区规土局,县建设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
《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以来,近来仍发现部分区、县对房屋加层管理不善。特别是公有住房出售后,对产权发生变更的房屋进行加层,引起产权人的强烈反映。为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和社会安定,特再次重申:
一、各区、县房管局必须按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规,对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多产权房屋,原则上不得进行加层。
1、在已售公有住宅上的加层,除已经在建的以外,未开工的一律停止加层(“开工”的含义系指:已拆除屋顶水箱和隔热层)。在建项目亦应妥善做好居民工作,不得强行施工。
2、因特殊需要而进行加层的项目,必须先按《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由市房地局和规划部门核准。
3、在建的已售公有住宅的加层,要注意环境效益,对损坏的绿地、苗木必须补偿。综合改善项目的费用应向成立后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公布,以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宅业主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