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5]373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县土地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
为加强商品房的土地登记工作,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遵照《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及沪土86市管字第81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出售之前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面积的分摊工作。现将《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旧公房出售后土地面积的分摊方法另定。
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一、分摊原则
新建商品房包括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以及侨汇商品房,即在出让、转让地块上建造的高层、多层公寓、商住、商办综合楼、花园别墅、标准厂房等,以及在征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产权为单位、个人的各类房屋。
商品房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时,发展商应按有关规定明确各产权人相应使用的部位,包括发展商自己留用的部位。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参照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执行。
土地面积分摊应符合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规定,按各产权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比例。
无任何设施的土地不能单独分割转让。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总平面图
2、各幢建筑物分层平面设计图
3、花园别墅小区施工建筑总平面图和围墙放样图
4、各类型花园别墅底层建筑平面图
5、共用部位、自用部位、出售部位示意图及书面申请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已经本市房地管理部门核定过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土地面积分摊的依据。
三、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