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统一建造的安居房。
第八条 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区综开办(住宅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制订本区、本系统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经市住宅局汇总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审批;市统一建设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住宅局编制后报市计委审批。全市年度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由市计委专项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下达实施。
第九条 市计委在下达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的同时,应下达由市、区分担补贴的大市政建设和50%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投资计划。其中,市属单位建设安居工程的配套投资由市安排,区属单位建设安居工程的配套投资由区安排。
第十条 由市住宅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按基地、分幢号编制安居工程年度施工计划,并下达年度施工计划和市政、公用、公建项目配套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职工住宅建设的规划指标和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施工,应通过招标等形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的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监理和施工质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宅竣工验收标准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四、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实施安居工程建设,按市、区分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承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
第十五条 市住宅局及各区综开办(住宅办)、各委、办、局住宅办建设安居房,免缴人防费;大市政建设和50%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投资由市、区分担。
第十六条 征用安居房建设用地,由市、区承担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垦复基金或新菜地建设基金。除市及区、县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