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1995]42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体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安居房是指为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
安居工程是指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而实施的安居房开发、建设、分配、出售和管理的工程。
第三条 本市安居工程现阶段实现目标是,在2000年前着重解决中低收入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安居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第四条 安居房建设资金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贷款等扶持,单位筹资建房,个人出资买房。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额预算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市里筹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额预算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区里筹集。
2、企业单位安居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不足部分可按现行办法,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贷款。
3、无业者安居房建设资金,由所属区筹集。
4、有关单位申请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贷款。
三、安居房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安居房建设用地,实行由政府划拨的方式进行安排。
第六条 安居房建设,采用自建、联建、委托代建以及市统一建造多种形式进行。
第七条 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综合开发办公室或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开办或住宅办)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安居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