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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研[1995]第0426号 1995年3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费征收管理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房屋拆迁管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非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动迁人征收,每户拆迁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跨区(县)的项目,由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分段发放拆迁证]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5%征收,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三、市府重大工程项目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征收,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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