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5]98号 1995年11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第62号令《
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规定,现就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征地单位负责安置养老人员,从发文之日起原则上委托当地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集中管理。征地单位需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应按管理权限报市、区、县劳动局批准。
二、征地单位将征地养老人员委托区县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时,应按市政府第62号令规定,与养老机构和养老人员签订协议,并向养老机构支付养老安置费用,以保障对征地养老人员费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