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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语委办字〔2008〕6号)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语委,直属中小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使在校师生逐渐养成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良好习惯。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省教育厅、省语委于2007年初下发《吉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方案》,各市(州)中小学和各高等学校陆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落实“以语文教学为主渠道,并与常规教育教学、各种课外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的基本要求,以全面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和构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为目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为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开展首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并择优向国家语委推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校申报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一)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应从各市(州)已经认定的市(州)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各地要依照《吉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方案》中有关“省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及近期国家和省语委部署的“中华经典诵读”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校中择优遴选申报省级示范校。
  (二)申报的省级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尽量覆盖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要特别注重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示范校的创建申报工作。
  (三)省、部直属高校和中小学校直接向省语委办公室申报。
  二、省级示范校的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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