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属专、副业渔民,已经转产或转业不再从事捕捞生产的,或一年以上(含一年)未按规定年检、年审又未办理报停手续的。
三、换发证的程序
1、凡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全面核查,符合办证条件的应按规定审批或报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2、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渔政部门统一审核发放。
3、其他水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县之内的,由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跨市、县(市、区)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四、换发证的要求
1、作业类型、捕捞场所、时限和渔具种类、数量等,除因政策因素调整外,其余仍按1997年换证核准的内容进行申报和签发,不得更改。
2、鄱阳湖大湖池、沙湖已划入鄱阳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该水域不能列为捕捞场所进行申报和签发。
3、鄱阳湖和长江江西段在春季禁渔期间,不能列为捕捞作业许可的时间进行申报和签发。
4、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上的作业类型,分为大型类(毫网、大网、布网)、中型类(黄丝网或大介网、三层流刺网、扯网、嫩网)、小型类(丝网、大钩或大卡、小钩或小卡、三层挂网、罩网、撑篙网、曾网)和其它类(鸬鸟、虾笼、鳝笼、蚌钩或蚌扒、蟹网、甲鱼钗、跳白、堑秋湖)共4类22种,填写时,中、小和其它类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2种,大型类不得超过其中的一种。深水张网、插网和三层刺网,不列为长江水域作业类型申报和签发。
5、各地在对渔业资源状况进行认真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并报批本辖区渔船基数控制指标。鄱阳湖区及长江江西段的渔船基数指标,由省渔政管理局核定。其它地方的渔船基数指标,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审验一次。其它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审验一次,并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