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
(赣农办字[2004]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政、畜牧水产)局、省渔政局各直属分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
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1997年换证及使用管理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的范围和种类
(一)凡在省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并持有1997年以后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的内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省内水域的捕捞作业。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3、临时捕捞许可证。适用于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4、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二、换发证的条件
(一)凡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各类渔业船舶,均应先经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登记和检验,取得有效的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牌照,并申请考试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后,方可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换发捕捞许可证:
1、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
2、超过了当地船、网控制指标的;
3、未经省渔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外省籍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