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防疫检疫工作保障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的紧急通知
(赣农字[2004]18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当前,正值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关键时期,我省各地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但是,有些地方限制家禽及其产品流通,影响了非疫区健康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流通。为了保证禽类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维护我省家禽及其产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市场禽类及其产品的充足供给,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规范家禽免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在对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后,应给户主发放免疫证,对散养户按每笼或每户发放免疫证,对养禽场或养禽大户按每笼或每批次发放免疫证。免疫证上应注明免疫日期、免疫数量、户主姓名等内容,防疫员应签字。同时,应登记造册,建立免疫档案,保存在基层畜牧兽医站。
二、认真实施检疫。家禽及其产品在出售或者离开饲养地、产地之前应按规定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派检疫员到养殖场或设立的报检点开展检疫工作。对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在免疫有效期内的应当出具检疫证明和检疫合格标识。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来自禽流感非疫区或已注射禽流感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