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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卫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卫生安全的紧急通知
(赣农字[2004]17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至关重要,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在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过程中,各地要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禽类产品流通秩序。除原有的17个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省政府批准临时增设的26个禽流感防疫监督检查站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设卡,不得阻止来自省内外非疫区的健康禽类及其产品的正常流通,更不得阻碍正常交通。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大产销衔接力度,推动产品的连锁经营、直销直供,积极引导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产销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完善准入制度,稳定市场供应。

  各地要严格执行封锁疫区(疫点半径3公里之内的范围)的规定,禁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流通;关闭疫点半径10公里之内的活禽交易市场,直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

  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活禽、鲜蛋类产品及禽、蛋类加工制品(包括熟食、腕制品等);各地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质量安全监控,确保消费安全。农业(畜牧)检疫部门要严把禽类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重点养殖区域和主要的禽类及其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报检点,对检疫合格的,应出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加工、经营禽类产品的企业、个人,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卫生制度,从正规的渠道采购已获得检疫证明及检疫标识的活禽及其产品,还必须在农业(畜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科学的宰杀方式和卫生清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食品超市和商场的卫生监督,重点监督禽及禽类食品的来源,督促各经营单位建立进货合帐并严格执行索证制度,禁止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禽及禽肉,督促餐饮单位在烹调禽、蛋类食品时要烧熟煮透后方可食用,在禽蛋食品加工和烹调过程中,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和对市场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经营户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和商场经营未获得检疫证明及检疫标识的活禽、鲜蛋类产品和非正规厂家生产的禽、蛋类熟食、胶制品等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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