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农税[2004]1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央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中确定我省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致全省农民朋友的公开信》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省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即对每个农户,按其《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确定的农业税任务(含附加,下同)调减43%,重新核定农业税任务。对重新核定的农业税任务,在原《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进行变更登记,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省不再重新印制新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

  二、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果园场、林场、茶场等,按农村税费改革中确定的农业税任务调减43%,重新核定新的农业税任务。对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等无固定收益土地的,税率由4%下调到2%。

  三、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减少的实际收入,由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四、在核定新的农业税任务时,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再进行变更登记,并下达纳税通知书。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按照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在6月底以前完成,但就我们内部来讲,应力争在6月15日前完成。降低农业税税率后的农业税任务要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