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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海口市国家税务局、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其他市、县国家税务局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市、县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三)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核、应当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局。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管理要求

  (一)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取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资格纳税人的管理工作。对纳税人经营的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核实其实际经营的项目与申报减免税优惠的项目是否一致。对纳税人实际经营的项目与申报减免税优惠的项目不一致的,要立即终止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资格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工作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

  (三)设置减免税审批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应用软件记帐)。按照审批权限管理原则,受理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对其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以纳税人为单位设置管理台账,认真做好减免税审批事项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注册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经营年限、减免税审批时间、减免税性质、优惠年限、减免税金额、恢复缴税时间及减免税期限满后的纳税情况等。对台账及各类案卷资料要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以便上级领导机关抽查。

  (四)加强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对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年享受减免税额达到50万元的,必须从企业设立的当年起(对已取得新办企业优惠资格确认并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从2005年度起),每年必须向减免税申请事项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见附件5)。对按规定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或年审手续;对未按规定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实施检查后才能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减免税手续或年审手续(对此类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或年审手续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内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六)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减免税管理的经验与建议。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亦应同时报告,以便于及时充实完善。

  第七条 本通知适应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企业,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亦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审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流程图(略)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三、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部分免税收入。

  九、投资基金中政策规定的免税。

  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

  十三、国债交易方面的免税。

  十四、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收入的免税。

  十五、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的免税。

  十六、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等收入的免税。

  17.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的免税项目。

  1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免税。

  19.科研机构转制的免税。

  附件2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纳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

 

开业时间

 

生产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第一次获利时间

 

已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

序号

征收项目

征前减免方式

减免原因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税额(幅度)

 

 

 

 

 

 

 

 

 

 

 

 

 

 

欠税情况

序号

征收项目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税额

欠税原因

 

 

 

 

 

 

 

 

 

 

 

 

征收项目

 

减免税

备案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减免税登记备案情况(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序号

减免原因

征前减免

减免依据

减免幅

减免所属期

减免有效

减免

适用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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