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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6]112号)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发票的申印、发售。请市县局统计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的年计划用量,填制《发票印制申请表》并于2006年7月5日前报省局统一印制。新版《机动车发票》必须在7月28日前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以确保新版发票的按时使用。

  二、旧版发票的缴销时限。纳税人应于8月10日前将未使用的旧版《机动车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开票软件的升级。开票软件系统的升级工作由省局委托海口市时比特信息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各市、县局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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