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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对申报退税国产设备的货源、供货企业经营纳税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主管退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十一、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各将一份《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税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监管和核销工作,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定期派人现场查验应退税国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根据查验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台账》(见附件2),并输入计算机,以备检查和监管。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监管期内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的折旧、剩余价值、使用、变动等情况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核销情况表》(见附件3),报所在市(县)国税局核对后,送主管退税机关备案。监管期自国产设备申报之日算起。

  附件: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台账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核销情况表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申报年月:              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申报时间:

  办税员:

  企业负责人:   (公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号码:

序号

供货企业名称

采购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付款金额

备注

 

 

 

 

 

 

 

 

 

 

 

 

 

 

 

 

 

 

 

 

 

 

 

 

 

合计

 

 

 

 

 

 

 

 

 

 

征税机关

经办人

科长

负责人        (公章)

退税部门

经办人

科长

负责人

退税机关审批意见:

经办人:

科长: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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