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申报退税国产设备的货源、供货企业经营纳税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主管退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十一、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各将一份《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国税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监管和核销工作,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定期派人现场查验应退税国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根据查验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台账》(见附件2),并输入计算机,以备检查和监管。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监管期内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的折旧、剩余价值、使用、变动等情况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核销情况表》(见附件3),报所在市(县)国税局核对后,送主管退税机关备案。监管期自国产设备申报之日算起。
附件: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台账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核销情况表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申报年月: 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申报时间:
办税员:
企业负责人: (公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 《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号码:
序号
| 供货企业名称
| 采购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 付款金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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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机关
经办人
科长
负责人 (公章)
| 退税部门
经办人
科长
负责人
| 退税机关审批意见:
经办人:
科长:
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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