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6]24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一批大项目的开工和投产,申请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多,税务机关审批工作量相应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严格界定享受政策的投资项目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以来,总局多次下发文件对享受政策的投资项目范围问题进行明确。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文件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必须符合新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范围,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项目范围,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各市、县局要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批准。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严格执行依权限审批规定。关于我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要求,已在琼国税发〔2004〕251号文件中明确,即:海口、三亚和洋浦的企业,分别由海口市局、三亚市局和洋浦开发区局审批,批准意见报省局备案;其他市、县的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书面上报省局审批。对上述审批权限规定,各市、县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越权审批,也不得审批后不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