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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的五种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视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填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三、外贸型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种货物,应填写《逾期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确认表》(见附表),经退税部门确认后通知征税机关办理征税。

  四、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的,可按规定申报抵扣。但对于《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种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应与其他内销货物增值税进项管理一样,报征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扣。

  五、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从2006年12月(所属期)起,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六、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未按本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而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补税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应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涉及偷税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流转税处)。

  附件:逾期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确认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逾期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确认表

  企业名称:

出口货物

报关单号码

出口日期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

离岸价

 

 

 

 

 

 

 

 

 

 

企业意见

退税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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