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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6]23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一)种货物是指国家规定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以及其他明确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如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况等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二)《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种货物是指出口企业逾期申报退税、未申报退税或仅进行免税申报而未进行退税申报的货物。

  (三)《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五)种货物是指未经过本企业生产加工的外购后直接出口销售的货物,但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外。

  (四)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也应视同内销征税,但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下列情况除外:

  1.对发生出口货物退运,能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或其他退运证明的。

  2.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方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3.出口未申报信息中已由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已注销证明的。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时限和申报方法

  (一)出口企业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一)、(五)种货物,应在货物出口当月(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通知》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种货物应在逾期当月,计提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报,按《通知》所述公式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一栏“销项税额”填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四栏“进项税额”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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