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7]6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名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既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与辅导,以保证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又要对企业国内采购、出口、退税等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
二、列名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申报退税时,除按现行政策提供相关凭证外,还应提供如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