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真伪进行认定;
3.对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进行年审;
4.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发证信息、验证信息等。接到税务机关发来需要确认的信息,在10日内给予回复确认。
(三)税务机关的职责
1.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即,向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2.负责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审批
(1)国税机关:具体负责纳税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并及时将有关减免税审批信息转给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地税、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信息复核时间不含在内);
(2)地税机关:具体负责纳税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并及时将有关减免税审批信息转给国税机关。减免税审批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信息复核时间不含在内);
3.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年审;
4.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
5.政策的跟踪问效。
三、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主动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加强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审验机制
(一)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和申请认定单位雇用的残疾人名单、证号等信息。
2.审核反馈税务机关移送请求审核认定的残疾人证件真实性,以及是否一证多用等信息。
(二)税务机关应提供的信息
1.税务机关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审核证件真伪的,应将需审核的残疾人名单、证号制作成电子表格,送交民政(残疾军人证的认定)、残联(残疾人证的认定)部门审核认定。
2.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有误,应将有关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传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再确认。
3.地税机关应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为其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明细记录信息。
4.财政、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需了解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减免退税情况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纳税人减免退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