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琼国税发[2007]9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贯彻落实好此项优惠政策。
二、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之间要明确分工,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各自的工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和民政部的具体管理办法,接受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出的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并按权限进行资格审核认定。认定机关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进行认定;
3.对福利企业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进行年审;
4.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发证信息、验证信息等。接到税务机关发来需要确认的信息,在10日内给予回复确认。
(二)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1.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比例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