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退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2、在19栏只需注明1至5的征税类型代码,“1”表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2”表示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3”表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表示出口退运转内销;“5”表示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
3、征税类型代码为4和5的无须填写第3栏。
4、一张发票中部分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只填列视同内销征税部分的情况。
附件2
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通知书
NO.
税务局:
经审核,你单位所辖的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出口的下列货物不予退(免)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
| 出口日期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美元出口销售额
| 人民币销售额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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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类型只需注明1至5的征税类型代码,“1”表示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出口货物;“2”表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表示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4”表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5”表示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出口退运转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