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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06〕6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采取专家授课、业务研讨、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每月定期组织业务技术知识学习、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和行业管理政策学习,着力构建学习型现代企业发展机制,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守法意识,从源头上解决勘察设计水平不高以及违反规定私拉人员等问题。
  二、各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章,严禁私拉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人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单位应当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相关的收费标准。对恶意压价竞争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将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来我市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应持《西安市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承接项目意向(或合同)和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资料,到我委及时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对于长期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市场行为规范,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可申请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纳入我委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范围。
  五、勘察文件审查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完成,并由审查机构出具独立的审查合格书。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不得作为设计的依据,审查机构也不得作为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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