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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四、检查和督察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及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加大检查力度,把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上述人员持证情况作为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建委培训中心在实施培训过程中,应深入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办公,督察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公司给予培训指导,现场解决培训中出现的问题。
  五、培训管理及发证
  1.所有人员的报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由市城乡建委培训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2.培训中心每月向建委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业处、科教处通报各企业开展安全培训的进展情况,以及施工和劳务企业中存在的瞒报、拒报和拖延等问题;
  3.我市从2006年1月起,实行施工现场义务安全监督员制度,每15名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义务安全监督员,其人选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经委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证书和统一制作的安全帽、袖章,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4.以上所有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委培训中心造册登记报市建委审核批准后加盖“市城乡建委教育培训专用印章”及钢印,最后由培训中心发放。
  六、相关规定
  1.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达到规定比例(委培训中心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施工单位不得与未组织参加安全培训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建施工项目新招的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凡未经培训擅自上岗者,一经发现必须采取强制性离岗培训措施。
  3.凡离岗三个月以上或工作期间发生质量安全和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西安市建设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各施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劳务分包公司的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的责任人,必须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督办落实工作。
  5.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要作为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及相关评奖、评优活动加减分的重要依据。
  6.市建委培训中心及各区县培训站要加强师资力量,加大督察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方式内容,及时总结培训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做到安全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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