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市建发〔2006〕62号)
各区(县)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人员,完善机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006年3月31日前,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并报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