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 琼发改价格[2006]992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精神,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提高海口电厂上网电价。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海南燃煤机组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104元,即华能海口电厂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由原每千瓦时0.3543元调整为0.3647元。
(二)提高南山电厂上网电价。为解决燃气价格上涨对南山电厂的影响,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即南山电厂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35元调整为0.36元。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72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再加价每千瓦时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此价格执行。
二、统一加价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统一从电价中加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除农业用电外),加价的具体标准为每千瓦时0.83分。此外,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问题(农业、居民用电除外)。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海南电网除农业、居民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公司销售电价,由海南电网公司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另行下达。
四、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
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海南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2.27分钱。我省销售电价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