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有关政策的通告》的通知
(赣农发[2004]3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监察局(纠风办)、省交通稽查征费局、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开发总公司:
现将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执行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有关政策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绿色通道”是保障农产品基地生产的农产品高效运销和大中城市农产品的供给,丰富人民群众“菜篮子”的重要保证。确保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畅通,是近几年来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农业、交通等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开通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这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来之不易的成果,促进我省农产品对外销售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从2004年6月15日起实行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配有“江西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简称“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整车装载我省出产的活猪、活牛、活羊、活禽、鲜蛋、鲜鱼、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我省车辆,一律免收普通路桥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置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优先放行;各收费站要加强抽查和监管,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运输非鲜活农产品以及与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在拒绝交纳路桥通行费时,各收费站点有权没收其持有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做好记录并通知发证单位,两年内取消其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资格。
三、 严格“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发放和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交通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强“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发放建档,申领换发新证时必须向省农业厅提交旧证发放档案以供审验。对已申领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在换发新证时应收回旧证,不能交回旧证的,视同被没收处理,在两年内不得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对不按规定发放和管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发放资格并给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