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农[2004]3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7号),以及“政策公开、直补到户、据实结算”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江西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 17号)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增加水稻有效供给而专项安排的资金。

  第二条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推广的实际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户。

  第三条 水稻良种补贴标准,早稻每亩补贴10元,收割后再种晚稻的每亩补贴标准另行通知,一季稻每亩补贴15元。

  第四条 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水稻良种推广面积的落实,确定并公布本地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单位和种子价格。

  第六条 为确保农民受益,县级政府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