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和报告,并规范立卷存档,以备随时调取查阅,为后期基建档案上报、存档入馆做好准备。对于以农户为实施单元的项目,要实事求是地建立分户档案、竣工验收单和维修服务卡,并建立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用户汇总表,以备抽查。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竣工图,建设单位依据计划及扩初设计批复的内容先期进行竣工前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此基础上,应按项目建设规模及管理权限,将竣工决算表、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材料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没有上报扩初设计或扩初设计未批复的项目不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主持和参与验收的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扩初设计的批复内容对建设项目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质检部门的评定及财务管理情况最终作出评价,并形成验收结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要予以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尚遗留少量问题但不影响生产或使用的,可予以验收,但对遗留问题须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以验收,提出整改要求,待达到验收要求后,再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结论由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与有关部门文件、图纸、资料、财务凭证一并归档。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农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证书由竣工验收主持部门核发。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竣工项目的管护工作,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厅计划财务处、有关业务部门及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厅有关业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向厅计划财务处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监督检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