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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投资计划与批复的扩初设计,委托相关单位完成总体规划和施工设计,办理完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提交开工报告等手续后,进入项目具体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 建立和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农业基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按照层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省农业厅的分管领导,对本行业建设项目负责;同时,建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于每个建设项目,省厅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要在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如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农业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六条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及工程监理制度。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但属重要基础设施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把工程质量放在工程监理的首位,工程质量须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并签字。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投资使用控制及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限期完成。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帐册,专款专用,严格按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项目建设资金,对于以农户为实施单元的项目,严禁以现金方式补贴农户。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基建财会人员要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了解工程进度,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定期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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