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计划及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和管理项目,切实落实项目建设的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要依据国家、省及市中长期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结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方向,制定分阶段、分年度计划。农业厅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向省计委申报厅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厅属单位提出的项目计划,主送省农业厅,抄送厅计财处和厅有关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对本行业的项目进行遴选和初步审查,提交厅计财处,厅计财处商厅有关业务部门后,对项目计划筛选、汇总、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编制项目材料,厅主要领导签发,以赣农计字号文报出。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与审批及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等,其中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按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勘探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二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报厅审批。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遵循基建程序。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更改,须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须经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小组对出具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及时向省农业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申请延期开工。对于下达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项目建设资格。